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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盐城港射阳港区通用码头一期工程项目

[公司新闻] [2018-2-7]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公示信息表

建设单位名称

江苏射阳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名称

江苏射阳锦程港口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射阳河入海口左岸,后方厂区与鱼塘堤围相接

单位联系人

许姜

项目名称

盐城港射阳港区通用码头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潘燕/18605150323

项目负责人

潘燕

联系电话

18605150323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潘燕

2017.12.22

许姜

采样

周辉、魏燮斌

2018.1.10-12

许姜

检测

夏燕

2018.1.10-1.15

许姜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其他粉尘、噪声。

检测结果:

(1)各岗位空气中其他粉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各岗位噪声声级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调查与评价,本评价报告书得出以下结论: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噪声。

2)根据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18110~12日现场检测报告表明,各岗位空气中其他粉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各岗位噪声声级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维修间的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放料岗位、集装箱正面吊岗位、叉车岗位为其他粉尘的关键控制点;放料岗位、集装箱正面吊岗位、叉车岗位为噪声的关键控制点。

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尘、防噪声、防高温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较为齐全,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225-20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

6建设项目厂区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布置,总平面整体布局工整、道路通畅,厂区设备布置有序,分区基本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7)建设项目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控制较强的工艺模式,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的要求

(8)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标准的要求

(9)锦程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基本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需进一步完善。

10)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有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注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重视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处理救援方案;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的职业健康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第一类“铁路、水上、航空运输业”中的第二项“货运港口”。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此次评价,建设项目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同时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在现场接触粉尘的浓度较低。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建设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锦程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做好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周期应每年一次,宜在夏季高温季节来临前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以及时发现有无高温职业禁忌证,并做好调岗等处理。

(2)锦程公司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复查,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应保证每一个作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复查,且进行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专项职业健康检查。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需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其他方面

(1)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制定详细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的频率以及检测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与评价。     

    高温检测:本次评价检测未在夏季高温季节,因此未对高温进行检测,在夏季高温季节,建议锦程公司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高温检测。

(2)建议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保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风扇、空调等,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定期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3)当锦程公司含有外包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① 锦程公司与委外或外包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② 锦程公司对外包的维修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操作,锦程公司应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修时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重点做好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③ 锦程公司应向外包单位索取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资料。

④ 加强对承包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管理,分清双方职责,降低事故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⑤ 监督、检查、通报承包商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发现或收到有关施工期承包商严重违反公司健康安全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后,立即停止其工作,同时通报项目管理部门。

⑥ 监督和管理承包商应为其员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⑦ 针对作业项目,外包单位应该有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案、警示标识、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2018年1月20日

主持人:范云飞

评审验收人员:杨强生、丁兆吉、崔益成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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