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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

[公司新闻] [2023-3-17]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

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海都北路1号、射阳县四烈线

用人单位联系人

高小林13951545546

项目名称

年产14500吨棉纱、1560万米棉布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俞利平/13962080021

项目负责人

俞利平

联系电话

13962080021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俞利平

2021.8.4

高小林

采样

王星书、万赟、朱辉、唐正威、葛韩、李庆玉

2021.09.06-08

高小林

检测

杨姗平、智晓燕、董美林、单露华

2021.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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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

检测项目: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锰)、臭氧。

检测结果:各检测岗位(检测点)的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除纺一车间细纱岗位1#、2#、3#,筒摇岗位1#、2#、3#,纺二车间气流纺岗位1#、2#、3#,纺二车间细纱岗位1#、2#、3#,华峰车间细纱岗位1#、2#、3#,华峰车间筒摇岗位1#、2#,织布车间织布岗位1#、2#、3#,新三纺-纺一车间细纱岗位1#、2#、3#,新三纺-纺一车间细纱双保岗位、细纱清洁岗位,新三纺-纺二车间1F气流纺岗位1#、2#,新三纺-纺二车间1F气流纺双保岗位,新三纺-纺二车间3F粗纱岗位1#、2#,新三纺-纺二车间3F细纱岗位1#、2#、3#及新三纺-纺二车间3细纱双保岗位的噪声不合格外,其余各岗位的噪声声级、工频电场、高温、电焊孤光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各检测岗位(检测点)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二氧化锰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属于“纺织业”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通过此次评价,本项目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作业人员在现场接触有毒有害机会较少;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可以认为,该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项目正常生产后,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定期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转岗、离岗时以及应急状态下职业性健康检查),做到体检人数全覆盖,不缺项漏项;需要复查的人员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进行复查;接触高温的在岗期间作业人员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若出现职业禁忌,可及时调岗;

2)建议企业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设置妇女卫生室;

3)建议企业加强细纱、筒摇、织布等工序的噪声防治,尽可能采用从声源控制、传播途径控制等方式达到降噪。同时建议为噪声作业分级达到Ⅲ级及以上的劳动者配备耳罩与耳塞组合使用,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达到最佳防噪效果;

4)建议企业按时对防尘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各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5)建议企业按照5号令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2022.10.7              主持人:高小林

评审验收人员:崔晓平、胥丹、张扬祥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综合意见和个人意见”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已落实,详见整改确认表

 

制表人:俞利平         制表日期:2023.3.8       联系电话: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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