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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

[公司新闻] [2024-1-4]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江苏新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纺织产业园

用人单位联系人

吴守兵13770289911

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俞利平/13962080021

项目负责人

俞利平

联系电话

13962080021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俞利平

2023.9.28

吴守兵

采样

王星书、万赟、唐正威、曹兆伟、陈维

2023.11.17-19

吴守兵

检测

胡智浩、蔡万庆、王慧梅、施云、智晓燕

2023.11.17-12.01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其他粉尘、高温、氢氧化钠、氨、硫化氢、一氧化碳、工频电场。

检测项目:噪声、其他粉尘、氢氧化钠、氨、硫化氢、一氧化碳、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粉尘

各检测岗位接触的其他粉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化学因素

各检测岗位接触的一氧化碳、氨、硫化氢、氢氧化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3)物理因素

1#车间织机挡车岗位1#、2#、3#、机修保养岗位、上轴岗位,2#车间的倍捻岗位1#、2#、3#、络丝岗位1#、2#,3#车间的倍捻岗位1#、2#、3#、络丝岗位1#、2#、3#、机修岗位,4#车间的倍捻岗位1#、2#、3#、络丝岗位1#、2#、机修岗位,5#车间织机挡车岗位1#、2#、3#、机修保养岗位、上轴岗位,6#-1车间织机挡车岗位1#、2#、3#,9#车间倍捻岗位1#、2#、3#,络丝岗位1#、2#、3#,加弹岗位1#,2#,10#车间倍捻岗位1#,2#、3#,络丝岗位的噪声不合格外,其余各检测点的噪声声级、工频电场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通过此次评价,江苏新丝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机械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经过有效地防护,职业病危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由此可以认为,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采取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本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出对策及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属于“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建议建议企业按时对防尘毒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各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2)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明确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人数以及检查周期,做到体检人员全覆盖,不缺项、漏项,做好异常人员(包括职业禁忌证等)的处理;

3)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建议企业在日后的定期检测中选择高温季节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接触的高温进行检测;

5)建议企业加强织机挡车、倍捻、络丝等岗位的噪声防治,尽可能采用从声源控制、传播途径控制等方式达到降噪,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建议为噪声作业分级达到Ⅱ级的劳动者配备耳罩与耳塞组合使用,且应注意防噪声耳塞和耳罩的更换周期,使其能够按需更换,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达到最佳防噪效果;

6)建议企业在污水处理工序设置氨有毒气体报警或检测仪;

7)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建议企业适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制定演练计划,做好演练及总结记录;

8)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                    主持人:-

评审验收人员:-                   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意见:-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

 

制表人:俞利平         制表日期:2024.01.04       联系电话: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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