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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

[公司新闻] [2022-9-26]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泵阀工业园

用人单位联系人

李军18851484382

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俞利平/13962080021

项目负责人

俞利平

联系电话

13962080021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俞利平

2022.8.10

李军

采样

唐正威/朱辉/曹兆伟/商银东

2022.8.25-8.27

李军

检测

董美林/智晓燕/杨姗平/王琳琳

2022.8.25-8.30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锰)、臭氧、硫酸钡、氟化氢、甲苯、二甲苯、丙烷、环氧树脂、锌、硅酸乙酯、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聚氯乙烯粉尘、噪声、高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工频电场。

检测项目: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锰)、臭氧、硫酸钡、氟化氢、甲苯、二甲苯、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聚氯乙烯粉尘、噪声、高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工作场所中各检测点的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聚氯乙烯粉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各检测点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锰、臭氧、硫酸钡、氟化氢、甲苯、二甲苯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各检测点的的噪声声级、手传振动、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通过此次评价,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机械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经过有效地防护,职业病危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由此可以认为,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采取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本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出对策及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国民经济分类目录的要求,本项目属于“C33金属制品业”中的“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建议

1)建议企业在喷漆房和油漆暂存区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在喷漆房设置苯系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建议企业加强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正确、规范佩戴,达到最佳防护效果。

3)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后期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职业卫生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并取得培训证书。

4)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人数以及检查周期。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应及时调岗。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5)建议企业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车间卫生等级3级的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

6)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议选择在夏季高温季节进行,这样能直接反映高温的接触情况。

7)建议企业适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工作,并及时记录和总结演练过程。

8)建议企业按时对防尘、毒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各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9)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如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10)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场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                    主持人:-

评审验收人员:-                   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意见:-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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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俞利平         制表日期:2022.9.26       联系电话: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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